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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收取租金后跑路,租客起诉房东退还押金,法院如何判定?
来源:法学备忘录 时间:2023年10月9日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0日,房东贾某向A公司出具《房屋委托代理书》,双方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约定:贾某全权委托A公司独家代理房屋出租事项,A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800元,按季支付。 2022年12月8日,A公司与孙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屋租赁给孙女士,租期一年,房屋押金1800元,租金1100元/月,孙女士支付房租加押金共15000元后入住该房屋。后A公司未按约向房东贾某支付租金并失联,贾某欲与孙女士协商租赁事宜未果,拿走房屋水电卡,2023年2月13日孙女士搬离案涉房屋。现孙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和贾某退还剩余房租和押金共15000元,并解除其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贾某辩称,A公司假借房屋托管之名与贾某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名为“资产托管”,实际双方法律关系为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并非资产委托法律关系。孙女士与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相对方为A公司,与贾某无关。 A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很多房东为了快捷方便,习惯将房屋租售事宜委托房屋中介来进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发展,房屋租赁中新兴了一种经营模式:新兴中介委托服务。中介公司与房东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与房东谈好租赁价格,取得房屋使用权后,再以本公司的名义与租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自行向租客收取房租。一旦中介公司违约,如何认定房东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关系,就成了纠纷处理的关键。委托合同是指:房东与中介公司约定,将房屋委托给公司出租,房东支付一定报酬,公司在委托权限内代为行使出租权利的合同;租赁合同是指:房东将房屋出租给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中,房东贾某与A公司签订的是租赁合同而非委托合同,在此基础上A公司与孙女士签订的是转租合同,孙女士系次承租人,因此孙女士与A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并不约束贾某。现A公司收取涉案房屋租金和押金后失联,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判决A公司与孙女士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A公司返还孙女士已交纳的租金和押金。 法条链接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