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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分居,病重丈夫能否主张扶养费
来源:京法网事 时间:2024年9月2日 有人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从法律角度来说,这句话是否成立?一方病重时,另一方能否弃之不顾?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再婚夫妻之间的扶养纠纷案件,判决在丈夫病重期间妻子应承担扶养义务,给付医疗费和扶养费。 案情回顾 2006年,李先生与刘女士再婚。婚前,李先生有一子一女,刘女士有一子。两人没有生育子女。 2018年7月,李先生突发脑梗死,虽没有生命危险,但行动不便、口齿不清,被定为肢体一级残疾,无法独立生活,需要长期康复治疗和照顾。 2021年12月,刘女士与李先生分居,“我自己身体也不好,现在没法照顾他了。” 两人都没有固定工作,主要收入来源为出租房屋得来的租金。自二人分居后,租金主要由刘女士收取。 李先生认为刘女士作为妻子,在他患重病期间,既不照顾也不支付治病的费用,就将刘女士诉到法院,要求刘女士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负担50%的医疗费35147元,并按月给付生活补助、护理等扶养费2000元。 对李先生的说法,刘女士辩称,李先生完全不能生活自理后都是她在照顾,李先生的子女都没管过。在两人分居之前,李先生的医疗费主要从房租中出,李先生收了房租后从没有给过她。分居后,她也没有给过李先生医疗费。 在法庭最后陈述环节,刘女士补充道,她已经在其他法院起诉离婚了。 法院判决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需要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李先生肢体一级残疾且患脑梗死等多种疾病,刘女士作为妻子理应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关爱对方、相互扶持,在李先生没有足够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应该给予李先生一定的扶养费用。自2021年12月两人分居开始至法院立案之日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刘女士应负担50%的费用。 庭审中,刘女士明确表示无法照顾李先生,在此情况下她理应支付一定的扶养费。考虑到李先生两名子女均已成年,应当承担赡养义务,法院结合李先生的收入和生活就医所需、刘女士的收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因素,酌情确定刘女士应给付的扶养费数额。 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给付李先生医疗费8500元,并按月给付扶养费1500元。 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需要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内容。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一种典型的身份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和平等性,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还有财产性特征,可以通过给付扶养金或者实物等方式履行。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夫妻分居或者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而免除。 夫妻因各种原因分居,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夫妻之间仍然互负扶养义务。一方患病或者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配偶应当主动承担扶养义务。如果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子女赡养父母与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是两个独立的义务范畴。成年子女应当赡养父母,但不能因此免除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本案中,李先生身患脑梗丧失了自理能力,没有充足的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刘女士作为李先生的配偶,掌握着房租这一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承担起扶养义务。 夫妻同心、其利断金。婚姻是人们重要的情感寄托,相濡以沫、同甘共苦,不应仅是口头的承诺,更应是在起起落落、柴米油盐的生活中做到互助、支持与付出 |